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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篮球“惹祸”,责任如何承担?

   2023-06-29 澎湃8720
导读

随着暑假来临,青少年选择走出家门,开展户外运动,愉悦身心的同时也存着安全风险。面对此类情况下的侵权行为,责任划分应如何认定,让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基本案情假期里,七名大学生在某商场门外的篮球场开展一场

随着暑假来临,青少年选择走出家门,开展户外运动,愉悦身心的同时也存着安全风险。面对此类情况下的侵权行为,责任划分应如何认定,让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假期里,七名大学生在某商场门外的篮球场开展一场小型篮球比赛,篮球意外滚落到马路上。此时,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路过,篮球压在前轮下,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学生们迅速将刘某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刘某伤好出院后,因为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便将商场和七名学生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0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召开庭前会议,确定双方争议焦点。该案属于混合过错侵权案件,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比例是该案的关键。经现场勘验,篮球场外沿距马路仅1.5米,篮球场上除篮球杆外无任何遮挡设施,且地面有斜坡,篮球容易滚到马路上。

考虑到学生们在外地读书,平时功课紧张,承办法官利用周六时间,组织各方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商场设置篮球杆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流,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七名学生选择具有一定安全隐患的球场打球,应预见打球行为的危险性,考虑到事发后主动将伤者送到医院,主观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损害后果,应当减轻商场和学生的责任。

经调解,商场自愿承担60%责任,七名学生共同承担30%责任,刘某自行承担其余部分损失,各方当庭和解,一场“篮球风波”得以圆满平息。

寿光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春红

该案系“混合型过错分别侵权”典型案例。商场设置休闲娱乐设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实际使用人在休闲娱乐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时可减轻损害程度。

暑期即将来临,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朋友,休闲娱乐时要选择安全系数高的场所,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也注意莫误伤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寿光法院

编辑:蒋梦晗

审核:徐 鑫

原标题:《以案说法|篮球“惹祸”,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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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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