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支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村劳动力,从事种养殖业、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旅游产业、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特色手工业、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
意见同时提出,当地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要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对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对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励。各地要适度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对无法外出就业、无产业扶持的贫困劳动力予以托底安置,并将乡村公益性岗位最低补贴标准提高到800元/人/月;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安置期限为6个月以内。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特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