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滑雪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滑雪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滑雪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滑雪协会会员制的宗旨: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的滑雪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滑雪活动,进一步推动滑雪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中国滑雪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分为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区域性团体会员系指对其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滑雪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滑雪协会;
(二) 各行业体协的滑雪协会或滑雪组织;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滑雪组织;
(四) 省辖市(地)及县级滑雪协会。
第五条 专业团体会员系指在滑雪专业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滑雪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资助滑雪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专业团体会员按其性质分为 A、B、C三类。
A类系指受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承担培养竞技滑雪人才任务的单位或部门,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滑雪运动队;
2、各体育院校滑雪专业等教学研究部门;
B类系指各地区各类滑雪机构或滑雪组织,包括:
1、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滑雪俱乐部;
2、普通高校的滑雪俱乐部;
3、其他情况类似的滑雪俱乐部。
C类系指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和组织,包括:
1、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滑雪俱乐部、滑雪场(培训中心)等;
2、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滑雪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3、其他热心支持、资助滑雪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第六条 专业团体会员应具有较高管理水平、较好的工作业绩、在地方享有较高声望、在滑雪界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滑雪团体或组织。
第七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中国滑雪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热爱滑雪运动、均可申请加入中国滑雪协会,成为中国滑雪协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八条 区域性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及县级滑雪协会和滑雪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滑雪协会和滑雪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 承认中国滑雪协会章程;
(三) 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四)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五)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区域性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加入中国滑雪协会的入会申请书;
(二) 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滑雪协会或滑雪组织应提交本行业体育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 本协会或组织的章程;
(四) 本协会或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协会名称、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团体会员个数和个人会员人数、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五) 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名单;秘书长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六) 按要求填报的相关表格。
第十条 专业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中国滑雪协会章程;
(二) 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三) 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 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本团体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五) A类专业团体会员的运动队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运动员;
(六) B类专业团体会员要有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七) C类专业团体会员要具备法人资格,或有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专业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中国滑雪协会的入会申请书;
(二) 本协会或组织的章程文本;
(三) 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
(四) 本协会或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协会或组织名称、办公或活动地点、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会员人数等;
(五) 法定代表人或主管单位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六) 按要求填报的相应表格。
(七) A类专业团体会员运动队的运动员名册以及与其签订的合同书。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中国滑雪协会章程;
(二)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滑雪协会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书;
(二) 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两寸照片两张;
(三) 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政治面貌、工作年限、从事滑雪活动年限和情况、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四) 按要求填报的相关表格。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团体、个人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滑雪协会递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中国滑雪协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国滑雪协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 有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和行为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者;
(二) 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同一级区域性团体会员;
(三) 申报者正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四)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 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区域性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有代表本地区和本系统参加中国滑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 有对中国滑雪协会工作机构和负责人(除中国滑雪协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及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人员外)进行推选、提出罢免的权利;
(三) 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四) 有监督中国滑雪协会日常工作进程的权利;
(五)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 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滑雪工作的权利;
(七) 有优先参加中国滑雪协会举办的相关比赛和活动并享有优待的权利;
(八) 有申请举办(或承办)中国滑雪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九) 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滑雪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的权利;
(十一) 有为滑雪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十三) 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区域性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滑雪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做出的各项协议,维护中国滑雪协会的声誉;
(二) 按时交纳会费;
(三) 按时向中国滑雪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中国滑雪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四)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滑雪活动;
(五) 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滑雪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六)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国滑雪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七) 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滑雪运动水平,加强与中国滑雪协会中其他团体会员的学术交流活动;
(八) 积极承担中国滑雪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八条 专业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有参加中国滑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 有对中国滑雪协会工作机构和负责人(除中国滑雪协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及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人员外)进行推选、提出罢免、参与制定章程、审议协会各项工作议程的权利;
(三) 有优先参加中国滑雪协会举办的相关比赛和活动并享有优惠的权利;
(四) 有申请承办中国滑雪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五) 有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滑雪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各种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的权利;
(六) 有为滑雪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七) 有监督中国滑雪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八) 从事滑雪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滑雪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九) 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专业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滑雪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维护中国滑雪协会声誉;
(二) 按时交纳会费;
(三) 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滑雪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四) 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滑雪活动;
(五) 积极发展中国滑雪协会个人会员,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六) 积极承担中国滑雪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 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滑雪组织的团结;
(八) A类专业团体会员还具有以下义务;
1、按时向中国滑雪协会提交年度活动计划和重要比赛的完成情况,接受中国滑雪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2、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并参加中国滑雪协会指定的比赛和活动;
(九) C类专业团体会员要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滑雪事业的发展,同时根据团体会员间的互助协定,为会员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参加中国滑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有对中国滑雪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 有优先参加中国滑雪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组织的比赛和活动并享有优惠权利;
(五) 根据团体会员间的互助协定,在接受团体会员的有偿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价格的权利;
(六) 有优先获得中国滑雪协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七) 有监督中国滑雪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八) 从事滑雪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滑雪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九) 有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滑雪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积极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关心和支持滑雪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滑雪活动;
(三) 认真完成中国滑雪协会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积极维护中国滑雪协会及各级滑雪组织的团结和滑雪的声誉。
(六) 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滑雪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会 费
第二十二条 凡中国滑雪协会的会员,必须向中国滑雪协会交纳年度会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滑雪协会会员须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30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直接缴纳中国滑雪协会或由中国滑雪协会指定的代收单位。
第二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 区域性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300元人民币;
(二) A类专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300元人民币;
(三) B类专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1000元人民币;
(四) C类专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
(五) 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中国滑雪协会对会员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定会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 中国滑雪协会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二) 各级会员组织举办滑雪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三) 举办相关滑雪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四) 对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五) 与滑雪事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滑雪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中国滑雪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12月30日。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年度注册须按中国滑雪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第二十八条 未进行连续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国滑雪协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中国滑雪协会先进团体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 对在滑雪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滑雪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 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在中国滑雪协会举办的滑雪比赛及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中国滑雪协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国滑雪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2、违反中国滑雪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3、其他违反规定,对滑雪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
2、违反中国滑雪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3、其他违反规定,对滑雪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 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四) 中国滑雪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中国滑雪协会将做出进一步处罚。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滑雪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严重违反中国滑雪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中国滑雪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者;
3、有损滑雪界的团结,造成恶劣影响者;
4、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
5、其他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 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七) 会员违反中国滑雪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均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三十一条 退会:
(一) 中国滑雪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 团体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国滑雪协会,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三) 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中国滑雪协会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 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中国滑雪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三十二条 重新入会:
(一) 会员退会后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又重新要求成为中国滑雪协会会员,均视为重新入会。
(二) 已退会的原会员要求重新入会,在失去会员资格6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 在办理重新人会时,须对要求重新入会的理由做出说明,并重新申报入会材料,其报批程序与首次入会程序相同;
(四) 重新入会者,首年度须缴纳原年度会费200%的重新入会费;
(五)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如要求重新入会,须经中国滑雪协会专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入会;
(六)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要求重新入会,应在失去会员资格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七)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在办理重新入会时,须对被取消资格的问题的整顿改进情况做出说明,并附以当地相关部门的证明意见,经中国滑雪协会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其报批程序与首次入会程序相同;
(八)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重新入会时,首年度须缴纳原年度会费200%的重新入会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滑雪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国滑雪协会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