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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4-24 澎湃2680
导读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lfec2020@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曾祥龙


联系电话:0351-6922107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事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体育工作应当坚持落实全民健身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体育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体育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事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权利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七条【科技信息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科技与信息化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赛事信息、健身指导、体质监测、场地预约等综合服务,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体育发展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技成果,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在体育领域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体育文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挖掘、整理和推广具有山西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弘扬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和开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体育文化建设。


第九条【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体育文化宣传,普及体育知识,传播体育活动信息,发挥体育宣传的舆论引领作用,营造重视体育事业,促进体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对在体育事业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支持,优化公共体育设施布局,支持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情况。


第十三条【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针对不同群体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利用当地体育资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在节日、农闲季节开展乡村趣味运动会等相关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其他体育组织】 鼓励各类体育俱乐部、民间健身团队、社区健身组织等自治性体育组织,发挥在弘扬体育文化、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社会指导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培训、退出机制和评价激励制度。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十六条【体教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协作机制,推动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学生体育活动】 学校应当健全体育课程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引导学生养成运动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倡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锻炼,家庭、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和保障。中小学校应当指导学生掌握一到两项运动技能。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活动】 省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四级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完善各级竞赛制度,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体育品牌赛事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不少于五项单项体育赛事和一次综合性运动会或者体育节活动。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学校的重要指标和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


第二十条 【教练员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学校设立教练员岗位提供支持。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培训交流、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任课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教练员岗位。设立兼职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可以优先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学工作;设立专职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学分制、延长学制、个性化授课、补课等方式,为高水平运动员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鼓励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学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在训练、竞赛、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将其纳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序列。


第二十二条 【体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在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人才选拔输送机制,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三条【青少年俱乐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建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


支持大中小学校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技能培训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参与教学】鼓励社会体育组织为缺少体育师资的中小学校提供体育教学和教练服务,承办和开展青少年体育培训、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体育训练营等体育活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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