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开学季,孩子们结束了自己丰富多彩的假期,像小鸟归巢般回归了校园生活。
今日说法
某中学两位同学因自发参加羽毛球双打活动受了伤,双方责任如何划分?医疗费用如何承担?让我们来看看这样一起案例。
体育课上,16岁的张某和蔺某自发参加羽毛球双打活动,二人组成一队。对方发球过来时,蔺某因与张某并排站立,都欲接球,蔺某的羽毛球拍不慎打到张某牙齿和嘴唇,造成上前牙折断和唇裂伤,共花费医疗费1000元。蔺某认为张某受伤属于自甘风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遂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与蔺某在接球时均未注意对方的位置,二人均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羽毛球双打作为一种风险性、对抗性的体育活动,二人已满十六周岁,对羽毛球双打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依据自甘风险原则,应适当减轻蔺某的责任。另根据司法鉴定,张某后续治疗费需5000元。
综上,酌定蔺某承担30%责任,向张某赔偿损失共2000元。后法官对双方进行电话回访,均表示服判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家长和学校作为孩子监管人,在鼓励孩子们多参加体育活动的同时,应多提醒孩子根据个人身体素质选择合适的项目,切实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做好防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遵守活动规则,避免造成损害,从而充分享受体育运动的乐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供稿:民三庭
审核:张 晶
责编:郝茹晶 编辑:冯心雨
文字:潘 望 图片:网 络
做一个有温度的公众号
尊法|守法|敬法|用法
往/期/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