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征集
《全国飞盘比赛裁判选派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飞盘运动爱好者:
为进一步推动飞盘运动发展,完善飞盘项目制度体系,现就《全国飞盘比赛裁判选派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stzxflyingdisc@163.com。
附件:全国飞盘比赛裁判选派办法(征求意见稿)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3年9月19日
全国飞盘比赛裁判选派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队伍的建设,严肃赛风赛纪,确保全国各级飞盘比赛裁判选派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保证裁判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性飞盘比赛和其他需由社体中心选派裁判的飞盘比赛。各级地方飞盘比赛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裁判即仲裁员(包括仲裁主任、委员)、技术代表、裁判长(包括副裁判长)和裁判员。
第四条 凡在处罚期间的裁判,均不得选派执裁飞盘比赛。
第二章 裁判的选派权限
第五条 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选派裁判的比赛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飞盘比赛。
(二)社体中心主办及承办的所有飞盘比赛。
第六条 各级地方飞盘比赛需社体中心选派裁判的,应在比赛前30天报社体中心,经社体中心批准后选派裁判。
第三章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选派的裁判员需经社体中心审核并进行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精湛且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各参赛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参赛队伍的领队、教练员,不得选派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员。
(四)就近的原则
根据比赛规程设置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地就近选派具有相应岗位执裁能力的裁判员。
(五)发展的原则
在确保圆满完成竞赛任务前提下,兼顾中、青年裁判员培养,加强裁判队伍梯队建设。
第八条 裁判选派要求及程序
(一)选派仲裁员的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及裁判通则,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正确判断、处理竞赛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仲裁诉求。
(二)选派技术代表的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及裁判通则,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熟悉大型飞盘赛事组织运营工作。能够正确指导赛事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具备近两年内2次以上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飞盘比赛仲裁、裁判长的经历,且为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
(三)选派裁判长的要求: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好的组织管理裁判员的能力。其裁判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的指导裁判员完成裁判工作。具备近两年内2次以上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飞盘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经历,或3次以上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飞盘比赛表现优异的裁判员。且为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
(四)选派裁判员的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服从管理,公正执裁,熟悉竞赛规则及裁判通则。具备3次以上担任被选调岗位的执裁经历,或近两年内有过全国性飞盘比赛裁判或助理裁判经历。且为飞盘一级及以上裁判员。
第九条 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就近地区选派裁判人员。有计划的选派我国西部地区和飞盘运动开展有待加强地区的裁判参加执裁工作,以促进飞盘运动的开展和整体裁判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 根据全年比赛场次,合理安排裁判员执裁场数。优先选调高级别、能力强的裁判执裁重要比赛。
第十一条 选派裁判的基本程序
(一)由裁判委员会根据竞赛需要提出裁判人员名单,报社体中心审批。
(二)选派裁判名单经社体中心审批通过后公示。
(三)由社体中心负责向裁判所属单位发选调函。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裁判时,由社体中心决定。
第四章 选派裁判的要求
第十三条 选派裁判的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竞赛规则与规程,严格遵守裁判守则,遵守竞赛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司其职,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报到和参加社体中心组织的学习培训。因故不能参与执裁的选调人员须在接到任务函之后3天内向社体中心请假。
(三)应持裁判员等级证书上岗,比赛结束由技术代表或裁判长签字确认。无证者不予安排裁判工作。
(四)公正公平、准确执裁,不得偏袒。严禁参加大会以外的任何宴请。
第十四条 裁判队伍管理
(一)合理安排,做好岗前培训。裁判长统筹安排工作方案和裁判员分工。赛前由技术代表、裁判长组织和实施裁判员的岗前培训。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技术代表、裁判长在赛前联席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对于裁判工作给予清晰说明,社体中心和技术代表对裁判工作全面监督,赛后对裁判员量化评价。
(三)社体中心根据裁判员年度执裁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并通过社体中心官媒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选派裁判的违纪处分、处罚
(一)警告
无故不按时报到;不遵守赛区纪律,擅离岗位私自外出;经仲裁员或裁判长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误判。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予以口头警告。
(二)取消执裁资格
不服从分配,未按岗位要求工作,导致比赛推迟、中断;在执裁中有明显偏袒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累计受到两次警告。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扣除该名裁判人员酬金,取消该场执裁资格。视情节严重采取追加禁赛处罚。
(三)通报批评
接受参赛队伍及相关人员的钱物或宴请;利用岗位权利影响成绩评判。经查实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扣除该名裁判人员酬金,取消该场执裁资格,视情节严重采取撤销或下调其裁判等级,取消四年内裁判等级晋升资格,停止执裁全国性飞盘比赛和其他需由社体中心选派裁判的飞盘比赛四年。社体中心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