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湖北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羽毛球教练张先生获赔1.5万余元。
王先生为了羽毛球教学、租赁场馆等业务需要,注册成立阳光羽毛球公司(化名)。2023年1月,王先生找到其带过的学生张先生,邀请其担任公司羽毛球教练,具体授课时间、地点不固定,张先生需按照王先生的安排给公司学员及社团授课,每月报酬按教学课时计算,由王先生发放,并按其要求对外以阳光羽毛球公司的名义带学员参加比赛。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张先生在工作期间,自行通过个人流动窗口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24年3月2日,张先生与王先生商议合伙经营承包另一羽毛球馆未果后,就再没有了业务往来。7月4日,张先生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阳光羽毛球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提供劳务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5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阳光羽毛球公司称张先生系王先生聘请,是王先生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应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对双方之间是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关系进行实质审查。
经审理查明,张先生虽确受王先生邀请从事羽毛球教学工作,但王先生系阳光羽毛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工作期间,由王先生按月向其发放报酬,且其从事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范围,可以认定王先生聘用张先生以及向其支付工资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但实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关系,故认定张先生与阳光羽毛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阳光羽毛球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社会保险费损失1.5万余元。